一把手提醒谈话制度

    篇一:一把手提醒谈话制度
    1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XX《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努力把各级党组织锻造得史加坚强有力的意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压实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规范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组织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好抓班子、带队伍的政治责任,认真扎实开展党内谈话工作,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
    第三条
    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要把领导班子成员和下级党组织一把手作为重点对象,运用日常谈话、提醒谈话、警诫谈话等形式进行。
    第四条
    日常谈话要经常进行。党组织一把手应通过约谈或结合听取工作汇报、调查研究等日常工作,经常与党员干部进行谈话,及时了解党员干部思想、作风、纪律状况,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五条
    党组织一把手发现管辖范围内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下级一把手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问题线索,可视情况委托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对其进行提醒谈话,督促谈话对象如实反映情况、说明问题。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应从受委托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提醒谈话,形成工作记录,并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及时将相关材料报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六条
    党组织一把手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诫勉处理的领导班子成员或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应及时对其进行警诫谈话,要求其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认真整改,同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勉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装上阵。
    第七条
    党组织一把手开展党内谈话,可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协助实施。
    第八条
    党组织一把手在党内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九条
    本办法由XX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XX办公厅商XXx监委承担。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一把手提醒谈话制度
    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施细则范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以有效监督管住“关键少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办法(试行)》x市委《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实施细则(试行)》等党内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突出政治监督;坚持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促进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坚持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指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村(社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监督任务
    第四条
    通过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保持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推动党章党规党纪有效执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第五条
    推动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中央和区市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在x县全面贯彻落实到位。
    第六条
    推动各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规范行使权力,带头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为加快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第三章
    监督责任
    第七条
    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首先是上级党委(党组)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各级党委(党组)统一领导、统筹推进管辖范围内的党内监督工作,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负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应当亲自抓、负总责,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切实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党组织”“一把手”的监督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认真履行监督专责,加强对同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推动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加强对下级党组织“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派驻纪检监察组对派出机关负责,重点加强对被监督单位“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各项监督制度,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
    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要把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将“一把手”作为开展日常监督、专项监督等的重点,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
    第八条
    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主动开展监督、自觉接受监督,常态化开展好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季度汇报清单制度,加强对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领导干部的监督,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县委要按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具体任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县委常委会成员要对照各自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具体任务,以身作则,注重了解分管部门、地方、领域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各乡镇(场)、街道和部门(单位)“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廉洁自律,发现问题及时教育提醒。
    第九条
    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班子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一把手”监督,并通过民主集中制等方式监督好“一把手和班子中的其他成员。
    第十条
    党内监督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缺一不可,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各负其责,不能以监督责任代替主体责任。
    第四章
    监督内容
    第十一条
    围绕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带头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定期开展集体学习,强化理论武装,加强党性修养;是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守初心担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否带头严格执行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维护制度权威、强化制度执行;是否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反对”七个有之”、做到”五个必须”。
    第十二条
    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在重大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敢于斗争,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是否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中央
    区市县党委决策部署,把党中央精神和上级要求同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结合起来,创造性抓好落实;是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带头管好阵地、把好导向;是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宗教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决维护民族团结,旗帜鲜明整治“三化问题
    第十三条
    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准确把握新发展阶段,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是否对“国之大者”心中有数,树牢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影响制约高质量发展的短板弱项;是否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县委决策部署,守好“三条生命线”,落实“一高三化“目标,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中卓有成效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围绕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主体责任,带头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各项规定,对照《x县委贯彻&1t;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措施及任务分工方案》(贺党发[2020]25号)、《x县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贺党发[2020]28号)文件规定,制定并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开展党内监督和党内问责,抓好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是否坚持“严”的主基调,深化标本兼治,注重做好以案为戒、以案示警、以案促改、以案正风,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十五条
    围绕坚持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重点监督“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是否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完善并落实重大事项决策机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是否严守权力边界,规范权力行使,自觉按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办事;是否坚持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是否坚持底线思维,勇于担当责任,敢于善于斗争,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是否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八条禁令”精神,树牢正确政绩观,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抵制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是否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教育
    管理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规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行为,始终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五章
    监督方式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一把手”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请示报告事项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超出自身职权范围的重大事项,应当按规定向上级党组织请求指示或者批准,不得擅自作出决定;(二)对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上级党组织;(三)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必须严格执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除年度定期报告外,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报告
    对应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而未及时请示报告,或请示报告尚未批复就擅自作出决定,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认真落实党内谈话制度。党委(党组)“一把手落实党内谈话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一把手”应当经常了解掌握班子成员和下级“一把手”思想、作风、纪律状况,坚持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开展任职谈话全覆盖,健全同下级“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机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x党办[2021]x号)要求,(二)严格按照确运用“四种形态”,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按规定和组织要求及时予以诫勉,对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进行警诫谈话;
    (三)“一把手”要建立约谈工作台账,对班子成员存在问题整改情况跟踪问效、督促落实,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
    负责纪检、组织工作的班子成员或相关领导应当经常同下级“一把手”进行谈话,谈话过程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将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十八条
    加强和改进述责述廉工作。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各级党组织“一把手”应当每年按要求向上一级党委、纪检机关提交书面述责述廉报告;在党委(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并接受评议;(二)开展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党组)扩大会议上述责述廉、接受评议工作;(三)“一把手”述责述廉报告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委(党组)应当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三重一大”事项一律按规定提交会议讨论决定,“一把手”不能以口头指示、现场办公、文件圈阅等形式决定,坚决防止以专题会议代替党委(党组)会议作出决策,坚决防止以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严格执行议事决策规则,“一把手”在决策时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支持鼓励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每位班子成员应当明确表达意见,“一把手”应当末位表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对会议表决情况和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存档备查。组织部门应当定期
    抽查核查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和纪要,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进行测评。
    党委(党组)、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检查,把“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审计监督、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发现“一把手”违反决策程序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对纠正不力的要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反映。
    第二十条
    发挥民主生活会监督作用。上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指导和监督,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整改落实,上级领导班子成员应有计划地参加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一把手”每年应当参加一定数量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部门应当会同纪检机关派员列席下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会前严格审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对照检查材料,对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存在问题的严肃指出并按规定进行纠正。
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按要求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对群众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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