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课:深入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以实干实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党课:深入学习《纪律处分条例》,以实干实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同志们:
    今天受邀为大家讲课,我非常欣慰,但也倍感压力。欣慰的是局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压力在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重道远,X单位还存在一些阻碍全面从严治党纵深发展的问题。“自我革命”是引领我们党找到“窑洞之问”的“第二个答案”。面对新时代新征程、新形势新任务,如何加强自我革命,如何将自我革命的力量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成效,值得我们思考。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和大家进行交流。
    一、紧握“纪法戒尺”,一丝不苟抓学习
    前段时间,中共中央发布了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行。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下面,我就先带大家学习《纪律处分条例》。
    新修订的《条例》共有3编、11章、158条、2.2万字,跟2018年修订的版本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修订后的《条例》,政治性更强,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更强。其特点可以用“一二三四五六”来概括:
    “一个指导思想”:《条例》新增“党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两个坚决维护”:《条例》新增“坚决维护***同志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三个责任区分”:《条例》对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进行了区分。即,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就是主要领导责任;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就是重要领导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就要负直接责任,而领导干部有可能不仅要承担领导责任,还要承担直接责任(具体看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是不是起决定性作用)。
    “四种监督形态”:《条例》将监督执纪分为“四种形态”,即,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使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少数。
    “五个加重情形”。《条例》规定了五种加重处分的情形,即,强迫、唆使他人违纪;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违纪受到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六种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主动上交违纪所得;有其他立功表现。)
    “六大违纪行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违反六大纪律的行为,具体变动的内容有:
    违反政治纪律部分,新增了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发表和传播危害党的言论、危害党的团结统一、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对抗组织审查、信仰宗教、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把违反组织纪律和违反工作纪律的规定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之中。
    违反组织纪律部分,对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或参加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等违纪行为进行了补充细化。
    违反廉洁纪律部分,明确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侵占公私财物、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从事营利活动、借用和管理服务对象钱物等违纪行为,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新表现的处分规定。
    违反群众纪律部分,新增对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对破坏党群、干群关系行为的处分规定,对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重处分。
    违反工作纪律部分,进一步明确了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以及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违反生活纪律部分,在延续原有4条规定的基础上,新增了对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的处分规定。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会后,大家要拿到《条例》原文,原原本本、逐字逐句进行学习,加深对《条例》的掌握和理解,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推动工作更加规范、更加扎实、更有实效。
    二、保持“赶考清醒”,一针见血找问题
    从八七会议、古田会议到遵义会议,从延安整风运动到十一届三中全会,再到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都是以伟大自我革命精神主动纠正错误、总结经验、完善自我、走向胜利的典范。党的十八大以来,市委持续深入正风肃纪、激浊扬清、革弊鼎新,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发生了积极变化,呈现向上向好发展态势。但对照新发布的《条例》,X单位也还存在认识跟不上、行事有任性、风险未见底等问题隐患,如果不严加防范、及时纠治,久而久之,必将积重难返,小问题就会变成大问题、小蚁穴也会导致大堤溃。刚刚大家也看到了警示教育片,X从“父母官”变成“阶下囚”,从“看片人”沦为“片中人”,就是因为小事小节不注意,在贪婪和糊涂中一路蜕变,一步一步滑向深渊。
    一是慢条斯理“悠着干”。《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在对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作出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慢作为、假作为是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典型表现,暴露出个别党员干部担当精神不足、责任意识不强、工作作风不实。比如,。
    二是敷衍塞责“应付干”。《条例》在对党员干部自身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的基础上,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明确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切实负责,积极推动解决,不得对遗留问题视而不见、久拖不决,否则根据具体情形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个别党员干部奉行“枪打出头鸟”“干得越多担责越多”“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遇到问题能躲就躲、能推就推、能应付就应付,甚至奉行“新官不理旧账”,这不仅是对党员干部自身的不负责,更是对人民群众的不负责。比如,。
三是违纪违法“任性干”。有的单位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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