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处分条例》理论材料合集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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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总书记带头拉直廉洁纪律“准绳” 1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3
3.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马玉成:
专题研讨发言 6
4.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张继文:
专题研讨发言 9
5.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张春云:
专题研讨发言 11
6.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记副总经理张世良:
专题研讨发言 14
7.部住房保障司党支部书记曹金彪:
认真贯彻《条例》走好第一方阵 17
8.国网陕西电力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崔利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十大亮点 21
9.毛翔: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 27
10.龚艺罗文潮:
深圳市常抓不懈推动养成纪律自觉 33
11.纪委干部专访: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34
12.纪委干部专访: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 37
13.纪委干部专访:严格精准执纪切实维护纪律刚性 44
14.学习时报评论员许宝健:
一条一条对《条例》心里“咯噔”好几下 51

15.中共中央党校教授任进:
解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及修订的主要内容 53
16.中共中央党校舒绍福: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 89

总书记带头拉直廉洁纪律“准绳”
“宁廉洁正直以自清乎”,两千多年前,屈原就提出了“廉洁”这一概念。廉洁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传统美德,更是共产党人应有的道德操守。
从地方到中央,A始终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重视廉洁纪律建设。在正定工作时,他把一间平房既当办公室又当宿舍,一条用旧衣服拼接成
的褥子补丁摞补丁。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后,他带头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在地方考察时住过16平方米的小套间,常吃简简单单的家常菜,自助餐、大盆菜更是屡见不鲜。对待出访活动,他多次指示要精算代表团饭店入住天数,能省则省,住地不必豪华,干净舒适即可。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A总书记指出,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教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不想腐的自觉,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专列一章对“廉洁纪律”开列负面清单。
今年1月,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总书记重申“要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强调要“积极宣传廉洁理念、廉洁典型,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
“从小事小节上守起”。微小之处、独处之时、青萍之末,往往不为人察、不为制度所及。纵观各类违纪违法案例,一些落马党员干部无不从小节失守开始,认为吃几顿饭、喝几瓶酒、收点小东西无伤大雅。但“针尖大的窟窿能透过斗大的风”,久而久之“小节不慎,大节难保”,最终铸成大错、悔之晚矣。
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第八章中强调“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等内容,就是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要知敬畏、有底线。
廉洁纪律是“紧箍咒”,也是“护身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聚焦廉洁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充实违纪情形,对“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行为都进行了细化的处分规定。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如果真正做到严在日常、纪严于法,始终高悬廉洁明镜,就不会白袍点墨、终不可湔。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除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还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

则》《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等一系列重要制度规范,为广大党员拉直了廉洁纪律“准绳”,明确了不可触碰的行为底线。
哲人言,头顶灿烂星空和心底道德律令,让人越思考越敬畏。广大党员干部需要多沉思心底的律令,使廉洁纪律真正转化为自己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养一身浩然正气,修一颗赤子之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的历史沿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法规,是有效约束和规范党员干部言行的重要的党内法规,对于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维护党的团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3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体现了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
在党的历史上,加强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极端重要。为了加强纪律建设,中纪委先后颁布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等多个单项的党纪处分规定,这些党纪处分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统一监督执纪的标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缺乏系统性的党纪处分规定。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的深入,个别单一的规定已经无法满足纪律建设的现实需要,亟需在制度层面加强纪律建设。针对这种现象,1988年3月,中纪委常委会决定组建起草小组,开展起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工作。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从起草到正式颁布实施,历时9年,于1997年2月27日正式发布试行(13章172条)。这部《条例》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纪行为提供了基本的量纪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包括总则、分则和附则3编,这一结构一直延续至今。条例分为七大类:一、政治类错误;二、组织、人事类错误;三、经济类错误;四、失职类错误;五、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类错误;六、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类错误;七、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错误。这部条例在党的纪律建设历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使党的纪律处分工作进入了有规可依的阶段,使党的纪律规范和纪律处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随着形势的变化,一些腐败手段变得更加隐蔽、多样化,腐败所涉及的人员和范围也变得更加广泛,迫切需要对试行的《条例》进行完善、调整、修订,2003年12月31日,《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发布施行(15章178条),这次修订去除了“试行”二字,依然采用3编的结构框架,2003年版《条例》将违纪种类分为十大类。这一版《条例》增加了“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

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作为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章。同时,对“试行条例”第九章“经济类错误”进行了分解,其内容分门别类纳入有关章程。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不断深入,为了进一步把党规党纪的权威性、严肃性在全党树起来,切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2015年10月,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条例》(11章133条),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一次修订。2015年版的《条例》与2003年版的《条例》有较大区别:一是实现纪法分开。
2003年版《条例》运用了许多法律条文,2015年版《条例》去除了与国家法律相重复的条文内容。2015年版《条例》实现了纪法分开,更加突出“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二是将党的纪律整合为六大纪律。经过多年来监督执纪工作经验的积累,党的纪律分类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六大类的分类法也基本定下来了。三是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形成的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纳入到《条例》当中。2015年版《条例》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反对“四风”等内容转化为纪律条文,使党的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的行为底线。
   2018年8月,中央颁布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第二次修订的《条例》(11章142条)。距离2015年版《条例》仅隔3年时间,此次修订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从修订的内容来看,《条例》将“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四个意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新情况、新表现等内容充实到2018年版《条例》之中。另外,还将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的违纪新现象、新特点明确写进了新修订的《条例》中,释放出“严”的信号。从违纪分类来看,2018年版《条例》在2015年版《条例》的基础上对一些违反纪律的行为做了分类调整,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加强政治纪律的重视。
当下施行的《条例》是2023年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1章158条),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从总则来看,《条例》积极贯彻落实党的重要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体现了高度的政治性。2023年版《条例》将“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转化为纪律要求,明确指出要长期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并且把其作为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必须遵循的原则。从分则来看,《条例》的内容与时俱进,符合监督执纪的现实需要。关于违反六大纪律行为的处

分规定都有所增加或修改,值得注意的是,《条例》在相关内容的语言表达上作了进一步调整和规范,这表明我们党对于《条例》内容的高度负责以及认真严谨的态度。从附则来看,“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本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本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这些内容体现了《条例》以人为本的根本宗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党员干部列出了一份“负面清单”,为党员干部的言行划出了红线,规定了底线,归根结底是为了保护党员干部,关爱党员干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增强自律意识,严格约束操守。

专题研讨发言
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马玉成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4月3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陈刚书记在省委中心组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班式上专门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委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党纪学习教育实施方案》,昨天上午,集团公司党委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开班会,方勤升书记就开展好此次学习教育,从四个方面提出12条具体要求。通过一系列部署安排,充分表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政治任务,标志着一场旨在增强党员干部队伍凝聚力、深化党性教育的关键活动的开启。
在学习《条例》过程中,我认真研读了陈刚书记在省委读书班开班会上强调的:要明白“学什么”、要做到“重点学”、要把握“怎么学”、要坚持学有所成,以通过读书班形式集中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省委以上率下带头学习,带动全省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进一步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严的标准树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以严明的纪律落实好A总书记对青海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用“干部要干、思路要清、律己要严”的实际行动,为现代化新青海建设提供坚强保障。以及方勤升书记在集团公司读书班开班会上的要求:学,贵在细心认真、逐字逐句;思,贵在动心动念、用心用脑;践,贵在剖析对照、知行合一;悟,贵在有获有得、悟深悟透。使我心中有了更多的启发和思考,我认为,陈刚书记的“四要”,方勤升书记的四个“贵在”,就是要求我们党员干部如何通过深入学习《条例》,做到“内化于心正心修身、外化于行忠诚担当”,也是对“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具体体现。
   首先,通读《条例》,深入学习,深知此次学习的核心关键是通过学习纪律、遵守纪律、维护纪律,更加严明党的“六大纪律”,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自我约束、抵制诱惑的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和抵制腐败的能力,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条例》中提到遵循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我认为既要靠治标,猛药去疴,也要靠治本,正心修身。就是要发扬自我革命精神,逐条对照《条例》检视自己,打扫身上的政治灰尘,不断

增强自身免疫力。
   其次,通过学习《条例》,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要求我们在常态长效上下功夫,坚持问题导向,做到有的放矢、靶向施治,不断提升学习教育效果,真正让“不想腐”成为党员干部的思想共识和行动自觉。陈刚书记强调,“学好《条例》,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不仅是履行职责、抓好本级党组织建设的需要,也是加强党性修养、增强纪律意识、做到严于律己的需要”。集团公司每年3?9警示教育系列工作中,重点环节就是让大家观看警示教育片,以“现身说法”的方式,充分体现出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戒尺”,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自醒、自警,才能强化自我约束,以“‘践行’来检验知行合一”。因此,认真学习党的纪律规矩,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着力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入脑入心,才能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作出新贡献。
   第三,通过学习《条例》,我认为最终的目标就是我们党用铁的纪律,永葆旺盛生命力和强大战斗力、实现初心使命的根本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青海6名领导干部在全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培训班期间违规聚餐饮酒,就是没有准确把握党纪党规条文,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没有清晰地、清醒地认识到哪些行为是允许的,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在明底线、知敬畏、守规矩上放弃了初衷,破坏了党的形象,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所以,我们党员领导干部要将《条例》作为指引工作前进的“方向指示牌”,为自己的日常行为和决策提供指导,在价值上持守正道、在修养上坚持正派、在作风上弘扬正气,坚持常自省立规矩,做到严守政治纪律,不折不扣执行党纪规定,确保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做到知纪守纪。就如方勤升书记要求的,贵在有获有得、悟深悟透。
   最后,通过大家的讨论发言,我深切感受到今天的学习是一个新的开始,下一步要把学习与实践深度结合,体现在我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方方面面,要切实把《条例》学习作为今后重要政治任务,创新学习方式方法,将党纪教育与党性教育、廉洁教育、理论教育有机融合,原原本本、逐句逐条学习,清楚明白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党的六大纪律,从而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抓实干部队伍、夯实经营基础、

强化项目管理、推进作风建设,始终做到严守党纪党规,锤炼坚强党性,内化于心正心修身,外化于行忠诚干净担当。

专题研讨发言
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 张继文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出的重要举措,是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集团公司党委此次举办为期两天的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主题鲜明、内容丰富、安排周密,通过分组学习、讨论发言、警示教育、深层解读等方式,我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
一、以党纪为“纲”,巩固立身之“基”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管党治党的标尺和戒尺。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尊崇党纪、遵守党纪是党员干部的基本遵循,也是党性修养的集中体现。要在思想上对党纪党规保持高度尊崇。要时刻将党纪党规铭记于心,将其作为行为准则和道德标准,自觉做到在党纪国法面前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通过深化学习,我深切感受到纪律规矩是约束、也是保护,深刻认识到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的危害性。我们要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规矩意识,正确处理自律和他律、治身和治心、信任和监督、原则和感情、高标准和守底线的关系,要切实把党的纪律和各项规章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明白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做到不越“雷池”、不乱“章法”,在党纪的“阳光”下滋润健康成长。
二、以党纪为“镜”,夯实修身之“本”
早在2014年,A总书记就针对新形势下党员干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既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又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的“三严三实”要求。作为新时期的党员干部,更要通过学纪强己“出出汗”、学纪律己“正正身”,用党纪这面镜子认真照一照自己,找一找自己,看看自己在行动上是否真正守住了纪律和规矩,查查自己在工作上是否真正坚守了信念和初心。要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系统全面学习《条例》,深刻领会党纪党规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要求,同时结合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实际,对照《条例》规定进行自我检查,看自己在遵守党的纪律方面还有哪些差距和不足。要善于运用身边人和身边事进行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明纪,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
三、以党纪为“尺”,筑牢安身之“魂”

党纪学习教育是在提醒和警醒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违背党的初心,违反党的纪律。A总书记提出的“对党忠诚、个人干净、敢于担当”,其中“个人干净”就是我们党员干部的立身之魂、干事之基。因此,我们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与“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主题党日等活动结合起来,把党纪学习教育做在日常、融入平常,切实将党纪教育与党性教育、廉洁教育贯通起来,在潜移默化中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切实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实效”变为“长效”。
四、以履职尽责、为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充电蓄能”
2024年,集团公司党委聚焦深化作风建设,围绕煤矿安全生产、煤炭稳价保供和煤质提质创效等核心任务,扎实开展“爱我矿区、心向矿区、行到矿区、服务矿区”四个行动,积极为矿区解决问题,提升矿区的生产效益和员工的生活质量,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对矿区的责任感,确保党员干部在实践中锤炼真本领、硬实力。同时,聚焦党员干部“提素”工作,深入开展力戒“六不”争做“六能”实现“六要”深化作风建设提升行动,旨在巩固拓展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基础上,继续扎实开展六个专项整治(以案促改、作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整治、招标投标专项整治、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十型”干部整治),全面推动党员干部政治强起来、思路活起来、工作实起来、纪律严起来、作风硬起来,持续提升党员干部的战略谋划能力、落实执行能力、善事成事能力、化解风险能力,在实践中不断锤炼干事创业真本领、硬实力。我们要以当前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结合工作实际,抓好抓实“四个行动”和“六不”转“六能”深化作风建设提升行动,要对照党纪检视心灵、洗涤灵魂,校准价值坐标,从而增强政治定力、道德定力,时刻身怀“正义”“净气”,当党规党纪的维护者,做守规遵纪的模范者。同时,要将学习到的党纪党规知识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强大动力,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有效方法。
在今后的工作中,严格遵守《条例》要求,自觉把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行动准绳,严格按照党的纪律要求办事,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在生活中,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以良好的家风带动社会风气的持续转变。我将始终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坚决守住清正廉洁这条底线红线,为能源集团高质量发展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

专题研讨发言
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纪委书记 张春云

4月9日至11日,在省委党校参加省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班,结束后,集团公司党委高度重视,迅速行动,研究制定集团公司党委党纪学习教育实施方案和读书班方案,放弃周末休息开展读书班,体现了集团公司党委和各级领导干部旗帜鲜明讲政治、不折不扣抓落实。方勤升书记开班式上的讲话通过“学、思、悟、践”四个方面,对学什么、怎么学、学到什么目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既是集团公司党纪学习教育的动员令,也是一堂党纪学习教育的理论课、指导课。通过参加两次读书班学习,深入反复学习新修订《条例》,在学习中进一步强化底线思维,主动在政治上坚定立场,在思想上划清红线,在行动上明确界限,进一步强化政治定力、廉洁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提升政治能力、思维能力、执纪能力,加深了对党的“六项纪律”的全面理解,将“干部要干、思路要清、律己要严”转化为自觉行动,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一、学出忠诚,就要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
一是在学习中强化对党忠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必须做到“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这是好干部标准在国有企业的具体化。对党忠诚,核心是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要求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是在学习中强化政治站位。在党的“六大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打头的、管总的,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学党纪、守党纪,最重要的是要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根弦,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决不当两面派、做两面人,决不拿党的原则做交易,决不搞“七个有之”那一套。敢于斗争、勇于亮剑,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行作斗争。三是在学习中践行“思路要清”。思路要清,首先要旗帜鲜明地讲政治,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此次修订《条例》对党员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方面提出了更具体、刚性的要求,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在定性上从违反工作纪律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从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调整为违反政治纪律的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作

为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在学习中特别要重视《条例》中对“领导责任”的规定要求(《条例》中直接责任出现42次,领导责任出现48次,领导责任分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要深入学习A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在企业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统筹发展和安全、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上不打折、不变通、不走样。
二、学出敬畏,就要逐章逐条学原原本本学对照对标学
“敬”是让人有所为,知道自己应该做什么;“畏”是让人有所不为,提醒自己不该做什么。一是在学习中明方向知进退。按照“三个摆进去”要求深入对照学习,做到对自己负责、对工作负责、对职责负责,避免“手电筒总是照着别人而不照自己”,避免惯性思维和经验主义可能带来的违纪行为。比如有的干部存在“多干多错、少干少错、不干不错”的消极心态,有的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不愿意接“烫手的山芋”、不愿意当“热锅上的蚂蚁”等。新修订的《条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紧紧围绕促进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勇挑重担。《条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搞文山会海、把“痕迹”当“政绩”等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作出处分规定。针对一些干部满足于做太平官,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难题往上交等突出问题,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用知重负重、攻坚克难。二是在学习中受警醒“出出汗”。按照联系实际学、立足岗位学的要求通过深入对照学习,深刻体会到国有企业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不论哪个岗位,都要逐字逐句学,对照对标学,反复深入学,严防认为只要不贪污不受贿就是遵守党纪到位的片面认识,严防工作惯例或工作经验造成的违纪现象,严防把工作程序不到位简单当成是工作不规范而没有违纪的错误认识。严格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肃财经纪律,更好判断领悟哪些事不能干,更要明白哪些事要干、必须干而且要干好的道理;要判断领悟党纪不仅仅一把“戒尺”,坚决做到不越底线、红线、高压线,也是对干事创业的有效“保护”,既要做到“想干事、能干事”,也要做到“干成事、不出事”。党纪学习教育是党员干部的终身课题,是一个常学常新、常悟常思、常行常进的过程,需要持续下去。
三、学出担当,就要以学促用学用贯通提升监督执纪能力
中央纪委对全省纪检监察干部党纪学习教育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作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干部,做到先学一步、学深一层,逐章逐条“学纪”,入

脑入心“知纪”,全面透彻“明纪”,慎始慎终“守纪”。一是突出以上率下,强化自我学习和自我约束促进能力提升。在原原本本学上下功夫,通过逐章逐条学习,准确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在融会贯通学上下功夫,对每一条纪律都认真钻研、学深学透,既知其言又知其义,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进一步提高依规依纪依法履职水平。在联系实际学上功夫,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准确规范执行党的纪律,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二是突出教育引导,推动公司纪检干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教育和引导集团公司纪检干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巩固拓展学习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有力举措。落实集团公司党委人才会议精神,加强监督人才建设,按照《集团公司纪检干部能力提升方案》的要求,加强纪检干部能力提升,将党纪学习教育作为解决纪检队伍中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的有效途径,引导纪检干部在学懂弄通、知行合一上下功夫,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提升执纪能力,加快培育形成新质战斗力。三是突出学用结合,在监督执纪上突出精准性针对性。自2020年以来,中央纪委全会连续第五年把国企领域作为反腐败工作重点作出部署,省纪委三次全会也强调深化国企领域为反腐败工作,对国有企业巡视实现全覆盖。集团公司纪委要旗帜鲜明加强对党员干部政治监督、日常监督、执纪监督,紧盯关键少数、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深化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以案促改,对违规吃喝、工程项目招投标等重点领域保持高压态势,开展职工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统筹抓好巡视巡察和审计整改反馈问题整改及“回头看”工作,精准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履职尽责提高纪律教育实效。

专题研讨发言
青海省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记副总经理 张世良

昨天,集团公司党委组织党纪学习教育读书班,开班仪式上党委书记、董事长方勤升从“学、思、践、悟”四个方面做了动员讲话,详细解读了为什么学、怎样学、怎么办的现实意义。之后分组讨论会上,我们逐条逐字集中学习
《条例》内容,通过集中学习和分组讨论,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学习教育目标。
一、学党纪,真学真用
《条例》共三篇,十一章,一百五十八条。修订《条例》,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再部署、再动员。
   一要提高站位,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此次修订的《条例》进一步严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
   二要学深悟透,准确把握修订《条例》的主旨要义。开班仪式上,方书记指出“要将《条例》学习当做安身立命之本、成就事业之基,持之以恒在学中用,用中学”。“《条例》既是负面清单,也是现成答案,我们必须要在学中思、思中学,自觉对标对表,及时校准偏差,切实做到学有所获,学有所悟”。我将结合集团公司“学、思、践、悟”一月一题总要求,以高度的自觉,认认真真学、原原本本学、逐句逐字学,通过学习,自觉遵守、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将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二、明规矩,坚守底线
新修订的《条例》,坚持严的主基调,要求党员干部要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确保党始终走在时代前列。《条例》是我们坚守的红线,是底线,是规矩,为我们指明了不能做什么,也给我们指明了能做什么。
   一要深刻理解依规治党的政治保障作用。《条例》牢牢把握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明确要求坚决维护A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两个维护”作为

出发点和落脚点,旗帜鲜明地向全党全社会传达了坚定不移向A总书记和党中央对标看齐的政治决心和政治态度。
   二要深刻理解坚持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重大意义。《条例》体现出要求更高、更严、更细、更实,充分释放了用铁的纪律管党治党的强烈信号。《条例》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划出了新禁区,标出了新底线,更加鲜明的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为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新标尺,党员干部必须坚持原则、遵规守纪、廉洁奉公。
   三要深刻理解严管厚爱相结合机制。《条例》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和不追究责任,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引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四要深刻理解《条例》进一步突出纪律建设的全覆盖。《条例》对党员行为进一步覆盖到网上线下,要求党员干部网上线下保持一致;对政治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方面的违规违纪行为涵盖面更广,针对性更强;真正做到了在党的纪律面前一律平等,在管党治党上,没有特殊党员,不留死角和空白。
三、强党性,重在担当
   一是将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同《煤矿安全生产条例》结合起来。面对当前安全生产和环保严峻形势,我们不仅要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中的规定,还要遵守组织内部的纪律要求。如果在安全生产工作中,违反《煤矿安全生产条例》,不仅企业会受到严厉处罚,个人也会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严厉惩处。因此,两个《条例》的结合,是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领导干部政治安全的重要法宝,我们不仅要学好,还要用好,真正做到真学真用。
   二是将学习《条例》同矿区“四个行动结合起来”。以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促进纪律严明,以严明纪律全面推动“爱我矿区、心向矿区、行到矿区、服务矿区”各项任务落实,通过“学纪”牢固“爱我矿区”的初心,通过“知纪”提升“心向矿区”的诚心,通过“明纪”提升“行到矿区”的本心,通过“守纪”提升“服务矿区”的热心。
   三是将学习《条例》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积极践行“干部要干、思路要清、律己要严”的工作要求,始终心怀“集团大事、要事”,在安全生产和企

业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上,坚持改革创新、坚持科技引领、坚持以人为本,加大煤矿智能化推进力度,加快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实现重大灾害超前预警、灾害事故快速响应,不断把职工从艰苦工作环境中解放出来。持续深化“六不”整治和矿区“四个行动”落地见效,持续促进依法管矿、依法建矿、依法治企,取得实效,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集团公司年度工作任务实现的有效举措,持续推动集团公司高质量发展。
总之,《条例》对全体党员提出了更为严格的纪律要求,加强纪律教育,增强纪律观念,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突破底线、逾越红线、触碰高压线。我们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首要的政治任务,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深入领会《条例》的重要内容和着力方向,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切实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优良作风凝聚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认真贯彻《条例》 走好第一方阵
部住房保障司党支部书记 曹金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认定违纪、对违纪党员和党组织作出党的纪律处理的根本法规,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的基本依据,是维护党的纪律的有力武器,是每个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我们作为中央和国家机关党员干部,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第一方阵,必须在严格执行《条例》和维护党的纪律上走在前列、当好表率。
一、常态学习检视念好纪律规矩“紧箍咒”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不断完善纪律规矩,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充分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贯彻执行《条例》,首先要学好《条例》,切实把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要深刻领会新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学习贯彻《条例》是促进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条例》有利于推动全党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觉学好《条例》、用好《条例》。
要准确把握新修订《条例》的主旨要义。新修订《条例》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28条,比2018年版《条例》增加2条外加2款,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让铁纪“长牙”、发威。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有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持续放大标本兼治的综合效能,保持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我们要潜心学习,把《条例》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深意等搞明白,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对照检视自己的差距不足在哪里,从而强化自我约束,提高免

疫能力,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保持高昂的干事创业精气神。
要认真学习新修订《条例》的条款内容。新修订的《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共11章158条。与2018年版《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我们要把《条例》作为“常修课”“必修课”,常态化逐章逐条学习,把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搞清楚,印刻在脑海里,做到学习跟进、认识跟进、行动跟进。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与学习贯彻A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结合起来,与学习党章党规结合起来,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紧密联系个人思想、生活、工作等实际融会贯通学习,切实把学习的过程变成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规范自身言行的过程。
二、自觉慎独慎微系好人生前行“安全带”
纪律的约束力取决于纪律的执行力。纪律不彰,必然失去防线;规矩不严,必然警示无力。贯彻执行《条例》,就是要从细微之处严起,慎独慎微,防微杜渐,筑牢纪律规矩的“防火墙”,安全走好人生每一步。
   要守好小事小节。古人云,“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以违反廉洁纪律行为案件为例,许多沦为阶下囚的党员干部,在反省自己一步步走向堕落的过程中,反思基本都是从思想上的小毛小病、经济上的小偷小摸、生活上的小贪小占开始的,都是从一个土特产、一张购物卡、一桌饭菜、一条香烟开始的。这些问题如温水煮青蛙一样,一步步地让你放松了警惕,进而心存侥幸、私欲膨胀,等到最后不可自拔,最终滑入罪恶深渊。生活小事不能等闲视之,更不可麻木不仁。要从戒第一次贪念、拒第一次诱惑、抵第一次腐蚀做起,坚决不破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
   要注意谨言慎行。俗话讲,“祸从口出,事由心生”。如果平时学习《条例》不够、约束修为不够,就会造成法纪意识不强,说话“嘴不把门”,行事“随心所欲”,就会在言语上失范、行为上失体。作为中央国家机关的党员干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一言一行代表的是党的形象,一举一动影响着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声誉。说话做事要三思而后语、三思而后行,冷静思考自己的言行是否符合《条例》的要求,是否符合党员干部的身份,是否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纪律规定,绝不能做有损党的形象和人民利益的事情。
要培养高尚兴趣。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等纪律明确的要求,大

多涉及个人兴趣爱好。纵观那些落马的“老虎”“苍蝇”,被自己的“爱好”拉下水的为数不少,如爱好养兰花、摄影、打牌等。“上有所好,下必趋之”。一些人声称“不怕领导讲原则,就怕领导没爱好”,甚至根据其爱好不遗余力围猎。作为党员干部,兴趣爱好要高尚、有原则、有规矩,给自己装上“过滤网”,不沉溺、不奢靡,不给别有用心的人可乘之机。要慎交友、交好友,不断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正确处理友情与原则纪律的关系,摆正私情与公理、人情与党性的关系,决不能用感情代替政策,用关系代替原则,绝不能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要保持“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的定力,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
三、坚持示范引领当好遵纪守法“排头兵”
要在严守政治纪律上作表率。A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条例》把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要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始终对党忠诚,拥护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保持政治定力,不搞政治攀附,不搞投机钻营,不阅看、浏览、收听反动出版物,不听信、不传播政治谣言;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用实际行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要在积极担当作为上作表率。A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条例》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激发党员干部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党把我们放在住房保障工作岗位上,是要大家担当干事,而不是做官享福。干部勇于担当、善于作为,既是政治品格也是从政本分,既是职责所在也是价值所在。当前,我们担负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和加快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住房问题等重大工作任务,都是事关民生的重大工程,党中央高度重视,群众热切期盼。我们要坚决按照A总书记关于住房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决策部署,在部党组的领导指

导下,着力抓开工建设、抓质量安全、抓项目储备,实施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中村改造;以“一张床、一间房、一套房”等方式,让新市民、青年人、农民工进得来、留得下、住得安、能成业。
要在遇事敢于斗争上作表率。A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号召全党同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条例》在工作纪律中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急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敢于斗争是我们党的鲜明品格,斗争精神是中国共产党人的强大精神力量。在工作中不可避免要面临各种矛盾纠纷、遇到各种困难障碍,但不要逃避、不要躲闪。
只要是在政策制度范围之内,只要是不违反工作原则,就要迎难而上、知难而进,不怕得罪人、不当老好人,敢于坚持原则、动真碰硬,推动各项政策和工作落到实处。要时刻保持政治坚定与政治清醒,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斗争,坚决反对和抵制蛊惑人心的言论,做到弃恶扬善、明辨是非,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错误言行,时时处处展现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十大亮点
国网陕西电力有限公司纪委书记崔利民
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本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修订的《条例》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2015年、2018年修订之后的第三次修订。《条例》的又一次修订,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是贯彻落实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是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本次修订后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修改76条,新增16条。《条例》修订呈现出十大亮点。
思想引领更加鲜明。思想是行动的指南。《条例》将A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新修订的《条例》落实A总书记关于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要求,在总则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总则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始终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总则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进一步强化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思想引领力。
政治导向更加凸显。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条例》的修订,凸显了鲜明的政治导向:一是聚焦强化政治领导,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督促党员干部不折不扣落实好党中央决策部署,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二是聚焦筑牢政治忠诚,在第五十八条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处分条款。三是聚焦涵养政治品德,紧扣“七个有之”,特别是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等问题,《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内政治生态净化。四是

聚焦规范政治言行,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以促进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把好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
服务保障更加有力。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新时代最大的政治。新征程上必须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引领保障作用,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对此,《条例》在总则第二条中增写“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此外,《条例》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对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推动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执纪要求更加严格。《条例》坚持严字当头,通篇贯彻严的基调,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第四条在工作原则中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并在总则各章中予以细化。比如,第十条在规定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此外,新增第八十条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理。这些从严规定,持续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
剑指问题更加精准。《条例》坚持靶向施治,聚焦执纪监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回应现实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使划定的纪律边界更加明确、清晰,进一步增强了纪律建设的政性时代性针对性。比如,剑指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政治骗子,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在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等违纪问题,修改完善、新增多个条款。同时,对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列举完全的处分条款,在《条例》第三、第七、第八、第九章中新增10个

兜底条款,把与《条例》列举情形类似的已经出现但尚未发现或未来可能出现而现在无法预料的其他情形全覆盖,从而有效堵住制度漏洞,使管党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严密有效。
纪法贯通更加全面。执纪执法贯通,是发挥党纪和国法协同作用的重要内容。《条例》修订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新增第二十八条要求“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进一步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在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围绕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第十一条细化规定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第三十五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同时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此外,注重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在第十七条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在第二十一条增加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在第二十六条修改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在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规则,在第四十三条增写对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的接收和处理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严管激励更加充分。一方面,《条例》围绕做到严抓严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总则第五条中充实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删除“约谈函询”,增写“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旨在强化日常管理监督,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另一方面,围绕激励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条例》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法规依据。在第十九条中增写对“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给予第一种形态处理,以及对“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在第一百三十七条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两方面相互呼应,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促进

党员干部正确立身做事、积极担当作为。
   作风引领更加突出。《条例》的修订,着力促进广大党员锤炼党性、严守党纪、纯洁党风,自觉改进作风、抵制歪风、树立新风,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集中体现为“四个突出”:一是突出从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中汲取养分,坚定廉洁定力,倡导新风正气。在总则第二条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在第九十四条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坚定崇高理想信念,推进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二是突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严纠治“四风”,始终保持紧盯不放、寸步不让的高压态势。比如,在第九十一条增写对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在第九十八条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写滥发福利,在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写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写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各种接待。同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在第一百三十二条新增对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搞文山会海,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三是突出落实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增写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失职,导致餐饮浪费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五十条增写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四是突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依然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写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为切实兜住民生底线保驾护航。第一百二十六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的处分规定,推动党员干部真抓实干、担当作为,着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覆盖范围更加全面。《条例》的修订,着眼更好管全党、治全党,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坚持四个相统一:一是坚持抓关键与抓全员相统一,实现对象全覆盖。《条例》在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违纪主体“党员领导干部”的表述删除,并新增第一百四十三条,要求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应及时报告、登记。这意味着存在以上违规干预和

插手行为的受处分对象不再限定于“党员领导干部”,而是拓展到全体党员。二是坚持抓律己与抓律他相统一,实现管理全覆盖。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条例》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处理。比如,在第一百零九条增写“身边工作人员”,在第一百一十一条增写“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第一百零四条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促进党员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廉洁自律、廉洁用权、廉洁齐家。三是坚持抓在岗与抓离岗相统一,实现过程全覆盖。《条例》不仅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而且新增第一百零六条,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进一步提醒党员干部“离岗”绝非“离管”,退休绝不是违纪的“护身符”。四是坚持抓线下与抓网上相统一,实现空间全覆盖。在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以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促其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
责任落实更加到位。《条例》针对党员干部在党和国家事业中不履行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在多个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处分规定,以促进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到知责于心、担责于身、履责于行。比如,第一百三十条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的处分规定,意在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接权力必须同时接责任,接好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的“接力棒”,跑好“接力赛”。新增第八十五条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第一百三十一条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第一百三十四条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在信访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第一百三十九条进行统计造假等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增写对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
(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处分规定。此外,《条例》分则部分共有41处明确规定责任主体为“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旨在以强力问责倒逼责任落实,让每名党员行使应有权利、履行应尽责任,做到权责对等、失责必问,压力层层传导,责任环环相扣,切实增强管党治党的责任感使命感。

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深刻领会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对违反党规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就坚决查处一起,始终保持对违纪行为的零容忍,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真正让铁纪“长牙”、发威,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全体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
毛翔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是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的总要求。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A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贯彻A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深刻认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切实把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深刻领悟转化为“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一、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政治纪律,严明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我们党正是在不断加强纪律建设中纯洁组织、发展壮大的,严明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为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完成不同历史使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
党成立初期,就树立了明确的“纪律立党”理念,尤为重视纪律建设特别是政治纪律建设。1922年党的二大诞生的第一部党章专门用9个条文规定党纪,其中要求“区或地方执行委员会及各组均须执行及宣传中央执行委员会所定政策,不得自定政策”;1927年党的五大通过《对于组织问题决议案》明确提出政治纪律概念,指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宜重视政治纪律”;1927年10月制定人民军队基本纪律——“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第一条就明确“行动听指挥”……
随着认识和实践的深化,我们党对严明纪律的规律性认识也在不断深化,对政治纪律的要求更加全面严格。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严格请示报告制度等写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
   进入新时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问题导向,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营造旗帜鲜明讲政治、从严从紧抓纪律的氛围,对顶风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问题严查严

处。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我们深刻认识到,党内存在的很多问题都同政治问题相关联,都是因为党的政治建设没有抓紧、没有抓实。”A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必须严明政治纪律”。
在党的十八大后第一次出席中央纪委全会时,A总书记就突出强调政治纪律,指出“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十九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A总书记要求,“要严守政治纪律,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必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党的二十大上,A总书记明确提出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A总书记再次强调,“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A总书记不仅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重要性,还结合实践点问题、指路径、教方法。
   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列举了违反政治纪律的“七个有之”问题;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首次明确提出遵守政治规矩的要求;在党的十九大上,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求全党切实遵守;在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反复强调、谆谆告诫,为全党拧紧了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螺丝。
实践探索在前,总结提炼在后。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从严管党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首位来抓,实现制度与时俱进。
制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把严明政治纪律作为新形势下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明确为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之一;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要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新时代以来,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突出强调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始终

自觉地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
三、《条例》把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纪律规矩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把坚决维护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
2015年修订《条例》,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制度化,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强调政治纪律在六项纪律中是管总的、打头的,是最重要的纪律;充实完善“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明确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等行为予以党纪处分。
2018年修订《条例》,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增加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山头主义、制造传播政治谣言等危害党的团结统一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搞两面派、做两面人等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行为的处分规定……一系列重要修改,增补完善政治纪律“负面清单”,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七个有之”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条例》,坚持以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
——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贯彻A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落实A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三个务必”等要求,《条例》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

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条例》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
——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党的二十大报告部署,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通过明确纪律要求,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
——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坚决打击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行为,推动党员做到对党忠诚老实,促进营造良好政治生态。
——规范政治言行,坚定理想信念。《条例》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在第七十条增写对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
作为规范50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和9800多万名党员行为的党内基础性法规,
《条例》对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与党中央同心同德,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
四、严格贯彻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
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审议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时强调,要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结合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自觉将纪

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不搞不教而诛,推动形成“自觉的纪律”。A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用好纪律“戒尺”,首先要让党员明确“严”的标准。要注重深化纪律教育,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特别是对政治纪律政治规矩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促进党员增强纪律意识、养成纪律自觉。
各级党组织要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通过组织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专题培训等形式,加大《条例》宣传教育力度,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浓厚氛围,让广大党员深刻认识搞投机钻营、政绩观错位等行为的政治危害;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结合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典型案例,引导大家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广大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深入领会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自觉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在自身模范遵规守纪的同时,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纪的重要职责,强化监督执纪,确保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得到严格贯彻执行。
紧紧围绕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强化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生根、一贯到底。自觉把政治监督融入重大发展战略、重要政策举措、重点项目任务的制定和落实中,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政治监督就跟进到哪里。紧紧围绕A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大政方针,常态化开展落实情况“回头看”,督促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步调一致向前进。
坚决纠正政治偏差,及时消除政治隐患。坚持激浊和扬清并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聚焦政治忠诚,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坚决纠治“低级红”、“高级黑”;聚焦政治安全,对在党内搞政治团伙、小圈子、利益集团的人决不手软;聚焦政治责任,把监督重点放在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担当领导责任上;聚焦政治立场,督促党员干部坚决站稳党性立场和人民立场,始终为党尽责、为民造福;聚焦党内政治生活,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增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

纪律严明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全面准确理解《条例》的丰富内涵,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自觉同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

深圳市常抓不懈推动养成纪律自觉
龚艺罗文潮
   “通过学习条例,更加清楚地知道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工作生活有了规范和指引”“条例把严管和厚爱相结合,让大家干事创业更有劲头”……今年新春开工后,深圳市龙岗区住建系统20个党支部分别组织专题学习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员干部踊跃交流发言,会场气氛热烈。不久后,深圳市纪委监委组织开展新任职市管干部集体廉政谈话,主要负责人对130名机构改革后新任职的市管干部集中进行谈话提醒,与会人员现场签署《廉政承诺书》并纳入个人廉政档案。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报告对“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作出部署,明确提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加大对年轻干部、新提任干部的纪法培训、廉政提醒力度等工作安排。落实全会工作要求,龙年伊始,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党组织便投入到纪律建设工作中,用一道道“纪律大餐”为做好全年工作开局起步。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教育是纪律建设的基础工作。如何让受教育者触动灵魂、让纪律教育入脑入心,并非一蹴而就的简单课题。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必须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3月上旬,深圳市纪委监委印发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宣教工作要点,对今年深化纪律教育作出具体安排,将着眼于“全方位覆盖”“全周期管理”“全要素聚集”,着力提升纪律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努力推动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落实于行。
加强纪律教育,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是关键。通过把纪律教育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校主体班、支部“三会一课”学习必修课,深入推进“纪律教育进党委(党组)、进党校、进支部”,把纪律教育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考核、领导干部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形成纪检监察机关督促推动、各部门各负其责的纪律教育工作局面,汇聚全市工作合力。
避免“大水漫灌”“上下一般粗”是纪律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深圳市纪检监察机关注重因人施教、因地制宜,计划用好身边人身边事这本“活教材”,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针对系统行业、重点领域特点,结合党员干部工作职责、岗位性质等情况,量身定制同级同类警示教育方案,以精准滴灌的方式推

进警示教育入脑入心,切实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党员干部私人聚餐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因私出国(境)要遵守哪些纪律规范?针对党员干部日常关注的纪法问题,市纪委监委持续在“纪律在身边”专栏答疑解惑、明纪释法。常抓不懈办好纪法品牌专栏的同时,市纪委监委与时俱进丰富拓展教育资源,结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制作廉政系列短剧《清风茶馆》、推出纪法广播“廉叙剧”《清风剧场》,党员干部可以随身随时学习纪法知识,让纪律教育提神又解渴。此外,深圳市连续多年开展纪律教育学习月活动,今年将是第34个年头,将通过领导干部纪法教育培训班、“一把手”讲廉政专题党课等集中的教育学习活动,督促全市各级党组织严格落实纪律教育责任。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只有把纪律教育寓于日常、形成常态,才能推动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接下来,市纪委监委将按照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工作部署,坚持不懈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在全市深入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进一步提高纪律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纪委干部专访: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特邀嘉宾:王锦玉甘肃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郑玉超河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孙燕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钉钉子精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其顽固性、反复性有何表现,根源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设置了哪些处分条款?认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如何落实《条例》有关条款,推动为基层减负?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一、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深入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取得哪些显著成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反复性,有何表现?
   郑玉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敌,背离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影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落实,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仅是典型的作风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A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党的作风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以自我革命精神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坚决斗争,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推进,从修订《条例》到出台相关制度文件,重拳出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推动党风政风不断向善向好。
经过十多年的持续整治,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自觉性有了新提高,各级各部门凝聚起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思想共识,改进作风、关爱基层的氛围愈加浓厚;巩固已有常态化整治成果、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了新成效,开解决问题的会、发管用的文、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优化对基层考评方式方法,成为越来越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和行动;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体系日趋健全,为基层减负的良好生态正在形成;基层干事创业氛围呈现新气象,一些上级部门从简单“下任务”到主动和基层一起想一起干,在上下联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展现出良好状态。
从河南省情况来看,近年来先后开展了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连年推动精文减会、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提高数字应用管理效能、完

善减负工作落实机制,严肃查处层层加码、检查考评过多过频、搞“面子工程”等典型问题,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取得扎实成效。
   孙燕:在取得治理成效的同时,要清醒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从现实情况看,一些部门和地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屡禁难绝,隐蔽性极强,成为阻碍上级决策部署落实的“软钉子”。比如,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有的领导干部表态多调门高,但行动少落实差,虚多实少,仅满足于“轮流圈阅”“层层转发”“安排部署”。在服务群众方面,有的单位表面上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门好进、脸好看”,但还是“事难办”。在召开会议方面,一些地方会议层层重复开,一个接一个,导致干部疲于应付。在改进文风方面,有的地方写文件机械照搬照抄,出台制度规定“依葫芦画瓢”。在调查研究方面,有的单位搞形式、走过场,不深不实,等等。
从面上看,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往往披上“正确的外衣”,把表态和行动割裂开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深层看,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常常如影随形,且互为因果、相互加强。究其根源在于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漠。一是“官本位”意识下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导致图虚名多,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少;二是个人主义思想下的私心私利、急功近利,热衷于短期行为,搞“假、大、空”;三是缺乏调查研究、未结合实际导致的“本本主义”,绕开矛盾和问题,以简单化的方式来落实上级政策,脱离客观实际,难以解决问题;四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下的投机主义,少数干部利用制度漏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
二、《条例》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设置了哪些处分条款?认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
   王锦玉: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充实完善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处分条款,对违纪情形、量纪标准进一步明确。
   一是针对“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分别对党员领导干部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政绩观错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实际,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等问题,规定了相应纪律处分。

纪委干部专访: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
   特邀嘉宾:冷汉军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曹星宇四川省纪委监委第十五纪检监察室主任,李冰辽宁省大连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
A总书记强调,“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是什么?新修订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做了哪些修订完善?有何重要意义?实践中,贯彻落实执纪执法贯通要求的重点是什么?怎样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贯通能力?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探讨。
一、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是什么?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有哪些制度性成果?
冷汉军:新修订的《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在总则第四条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这一总体要求,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通过纪法双施双守,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促进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
执纪执法贯通体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在理论理念上的贯通。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从本质上看,党纪和国法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从维度上看,党纪和国法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从功能上看,党纪和国法具有手段的相似性和目的的一致性。执纪执法贯通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一体用好党纪国法“两把尺子”,落实依规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执纪执法贯通体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在体制机制上的贯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形成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如,建立纪检与监察、执纪与执法有效衔接、统一的信访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线索处置制度、审查调查制度、案件审理制度等,通过制度上的贯通,形成整体统筹、上下一体、横向协作、指挥灵敏的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执纪执法贯通体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程序措施上的贯通。通过优化工

作程序,使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精准有序对接,执纪手段权限与执法手段权限配合使用,执纪执法一体推进。如,在立案环节,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一般同时办理党纪、监察立案手续;在证据收集、措施使用上,一般对违纪证据和违法证据同步调取,尽量做到证据形式标准的统一,最大化发挥制度优势;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贯通执纪执法,全面审核“纪、法、罪”,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做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匹配。
曹星宇: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进一步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党内法规支撑;宪法的修改及监察法的颁布,对国家机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为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搭起了基本框架,为推动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党内基础性法规,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上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有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搭建起了“四梁八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明确了程序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实现有效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制定或会同有关单位出台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日益完善的制度体系对于构建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纪法顺畅贯通、法法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
二、《条例》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做了哪些修订完善?有何重要意义?曹星宇:新修订的《条例》,一是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第三十条规定,
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

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这些修订完善,为进一步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坚持贯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
冷汉军:《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对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严肃性。《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充实调整纪法衔接条款,更好织密制度笼子,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如,《条例》第三十条通过不完全列举方式将其他违法行为细化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并单列一款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统一执纪执法尺度。
   二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协同性。党纪政务处分等相互匹配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条例》聚焦实践问题,总结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该要求进行细化。同时,《条例》探索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制度有机衔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新增的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等,推动形成惩戒合力。
三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有效性。纪法贯通不仅是在目标任务、措施

适用等方面贯通,更重要的是纪法理念的相互融合;法法衔接也不仅是证据标准、案件处理等方面的衔接,更重要的是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条例》充分借鉴吸收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理念及相关法律原则、认定规则,从而使纪理与法理的融合更加紧密,纪法贯通更加顺畅,执纪执法更加精准有效。如,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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