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篇】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办法(细则工作制度)

x市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确保机关档案的完整收集、规范整理、安全保管、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央、自治区纪委档案工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市纪委监委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并经整理归档的各种文字、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资料。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在市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牵头组织,机关各部门配合。
    第四条 办公室承担档案管理日常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各门类档案,并对档案分类组卷,编制检索工具,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查阅资料提供便利;
    (二)督促、指导各部门及时、完整、准确地做好各类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
    (三)对档案的接收、移交、销毁、查阅等情况进行登记和统计,做到准确及时;
    (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各种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并按归档职责分工定期向办公室移交。立卷归档职责分工:
    (一)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未经办公室核文的文书档案由承办部门负责整理归档;
    (二)根据核查结果无须立案的执纪审查材料,按照《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要求,由案件承办部门整理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后自行保管。需移送审理的,由案件承办部门组成检查卷提交审理室,审理结束后,由审理室将检查卷和审理卷一并组成审理类执纪审查档案归档;
    (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需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核实的信访材料,由信访室立卷归档;需要转送案件承办部门进一步调查的材料,由案件承办部门立卷归档;
    (四)声像档案由经办摄像、录音、照相的人员负责用文字标明摄像录音照相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后,交办公室归档;
    (五)财会档案由财务工作人员立卷归档;
    (六)基建档案由基建承办部门负责立卷归档。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承办人员做好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
    第三章 立卷归档要求
    第七条 档案材料按照“谁办事,谁立卷,事毕卷成”,“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的原则,由承办部门整理立卷,定期向办公室移交,接受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执纪审查档案应在结案年度立卷,并严格按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中纪发〔1998〕8号)中关于案件档案卷内排列顺序的规定进行立卷,做到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其他各门类档案的整理应遵循文件材料形成规律,符合国家档案局发布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要求,做到真实有效,字迹工整。
    第九条 立卷档案要做到无金属物,无圆珠笔、复写等字迹;按要求装订,不压文字,不漏订张页,有文字的页码都应有编号,正面编在右上角,背面编在左上角;每卷约两百页。
    第十条 整理好的文书档案、声像档案于第二年四月底前移交办公室;执纪审查档案于第二年上半年立卷,保管三年后移交办公室;信访档案于第二年上半年立卷,保管三年后移交办公室;会计档案于第二年上半年立卷,保管一年后移交办公室;基建档案于工程竣工后整理立卷,全部工程验收完毕后,移交办公室。
    第十一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办公室移交,任何人不得私自存放或拒绝归档。
    第四章 查阅(借阅、复印)审批
    第十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印)档案资料,由承办人填写《档案、资料查阅(复印)审批表》,区别不同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一)机关工作人员查阅(复印)一般档案资料(除执纪审查档案以外的档案,下同),经协管办公室的常委批准;查阅(复印)本部门形成或移交的执纪审查档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阅(复印)非本部门形成的执纪审查档案,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征得档案形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协管档案形成部门的常委批准。
    第十三条 档案原件一般不得借出。确因工作需要借出,需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副书记批准。档案、资料借出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如需延长,须重新报批并办理续借手续。
    第十四条 档案原则上不对外查阅。如工作需要,须事先来函同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联系,并注明查阅目的、内容、方法及联系电话、联系人。经协管办公室的常委审核,报档案形成部门协管常委批准后,由办公室通知借阅单位派人持单位介绍信前来查阅。如需摘抄或复制档案内容,须经协管办公室的常委审核,报档案形成部门分管副书记批准。
    第五章 档案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室要按照档案保管要求,注意防火、防水、防尘、防盗、防虫、防高温,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十六条 专职档案员必须坚持科学管理档案,使档案始终处于安全、整洁、完好状态,严禁涂改、撤换、污损档案;要遵守保密规定,不准将无关人员随意带入档案室,不准将机关有关档案内容告知无关人员;对档案的查阅、借阅、复制等审批手续要认真核对,并做好登记;借出的档案要及时催退,提醒借阅人员注意对档案内容的保密和档案载体的保护。
    第十七条 档案利用者应对档案负安全和保密责任。档案不得转借,不得交给无关人员传看;检举、控告材料严禁交给被反映人阅看;阅卷时不准在档案材料上涂改、剪裁、勾画、折叠等,更不准随意拆卷或撕去其中章页;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影印、复制档案材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所撰写、出版的书稿中使用未公开过的档案材料。
    第六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在协管办公室常委的主持下,由办公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逐卷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销毁。监销人、经办人应在销毁册上签字。严禁将待销毁的档案出卖或转移给任何部门和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x市纪委 x市监委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范文(2)
    第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的档案工作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纪检监察工作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关档案实行纪检监察联合全宗,由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信访档案、会议档案、基建档案、声像档案等构成。
    第三条 本机关形成的全部档案由档案室负责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完整与完全。档案室隶属办公室管理,办公室设兼职档案员。
    第四条 机关档案室兼职档案员基本任务:
    (一)收集、保管本机关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并负责提供利用。
    (二)根据市档案局(市档案馆)和省纪委档案室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机关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
    (三)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关的档案进行定期鉴定,并负责向市档案馆移交。
    (四)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
    第五条 机关各室(部、办)指定专人任兼职档案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鉴定、整理、立卷工作,并按归档范围定期向机关档案室移交档案。
    第六条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职能和特点,为保持机关档案的完整和历史联系,委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作为一个联合独立全宗,采用“年度——组织机构——保管期限”的方式,进行分类整理、统一管理。
    第七条 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载体文书材料和案件材料(包括纪律审查、案件审理、信访举报、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党风政风监督,以及会议、党务、组织人事、财会、基建、声像、机关事务等方面),都应按照要求进行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分工:
    (一)文书档案由文书材料形成部门按照《市纪委监委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整理归档。机关各室(部、办)兼职档案员或承办人员在文书材料办理结束后,要根据档案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整理归档。
    (二)案件档案应按照中央纪委监察部颁发的《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实施办法》的要求,实行“谁办案、谁立卷、案结卷成”的原则立卷归档,案件材料应以案件为单位组卷,一案一卷或一案多卷进行立卷。
    (1)需移送案件审理室审理的案件档案,结案后,由办案人员将与本案有关的案件材料收集齐全,进行分类、组合、系统排列、抄写卷内目录,初步组卷后提交案件审理室审核,经审核通过后进行编号、装订、拟写案卷标题等。本室兼职档案员应协助、配合办案人员做好案件档案的立卷、归档、移交工作。
    (2)有关信访举报及其它问题线索的受理、审批、核实、了解等相关材料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中规定的部门权限分别归档。
    (三)声像档案由经办摄像、录音、照相的人员负责用文字标明摄像、录音、照相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后,交机关档案室归档。
    (四)财会档案由办公室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立卷归档。
    (五)基建档案由基建办负责立卷归档。
    第八条 归档的案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归档的材料收集齐全、完整;
    (二)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门别类,科学组卷。
    (三)案卷标题的拟写简明确切,卷内文件目录按排列顺序逐件逐项填写完整,装订时去掉文件材料上的所有金属物,做到牢固、整齐、美观、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九条 档案移交
    (一)文书档案:机关各室(部、办)应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形成的应归档的全部文件材料收集完整,整理、立卷归档,并向机关档案室移交。
    (二)案件档案:立卷归档后,于第二年上半年向机关档案室移交。
    (三)会计档案:每年度由财务人员负责在第二年上半年立卷归档,保管一年后向机关档案室移交。
    (四)声像档案:由经办人员按要求于两周内移交机关档案室。
    (五)基建档案待工程竣工后整理立卷,全部工程验收完毕后,即将档案移交机关档案室。
    归档公文材料移交时,应填写移交清单,标明移交人、接收人、日期等,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移交、接收人员必须认真清点核实,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机关档案室提出意见后,有关部门应补齐或重新修正后再移交。
    第十条 本机关自办的案件,被查处者触犯刑律受到法律追究的,应向司法机关移交有关材料、证据的复印件或复制件,原件(含定稿)应由本机关立卷归档。由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理的,应请司法机关移交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或复制件,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档案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档案全宗说明、专题目录、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编辑档案文件汇编和各种参考资料,为档案的查阅和利用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机关档案室应建立严格的档案借阅审批程序和借阅登记制度。外单位使用机关档案,须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按有关规定履行借阅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机关档案室对所保管的档案要实行科学管理,配置相应数量的档案专用柜和必要的器材、设施,使之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等安全工作。档案排列做到整齐美观有序,便于查找利用,坚持库房卫生制度,保持库房卫生整洁。
    第十四条 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销毁等情况,应及时、准确统计,明确记载,并按规定向同级地方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第十五条 机关档案室根据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按照市纪委监委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由机关档案室和有关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登记造册,经分协管领导批准后销毁。
    第十六条 机关档案应按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永久档案在本机关保存二十年后,连同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一并向市档案馆移交。
    第十七条 机关档案向同级档案馆移交后,其借阅办法由市纪委监委机关与档案馆商定。
    第十八条 机关档案室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同时接受省纪委档案室和市档案局(档案馆)的监督和指导。
    
x市站前区纪委监委机关档案管理办法范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机关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辽宁省档案条例》及《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区纪委监委机关各室、事业单位及各派驻纪检组。
    第三条 档案管理工作是区纪委监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本机关历史真实面貌的重要工作,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区纪委监委档案管理工作应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应当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便于检索、利用和开发。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整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体系,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第六条 区纪委监委档案是指本机关在工作及职能活动中形成并办理完毕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公文、简报、会议材料、统计报表、出版物、介绍信、各类案件材料、财务账册(凭证)、技术文件、基建图纸、照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奖杯、锦旗、印模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材料。
    档案由文书档案、案件档案、会计档案、照片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基建项目档案、科技档案及设备档案九种门类组成,由机关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业务上接受省、市纪委和站前区档案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利用、编研、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
    第八条 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将规范本单位、本系统档案管理的基本制度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档案工作发展规划或计划;
    (三)对本机关各室及所属机构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验收;
    (四)负责管理本机关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并提供利用;
    (五)负责机关档案信息化工作并统筹区纪检监察系统档案信息一体化工作,推动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和电子文件、电子档案规范管理;
    (六)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和检查,执行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单位的案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八)负责组织档案业务交流和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开展档案宣传、教育活动;
    (九)对档案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违反档案管理要求的部门或个人,向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区纪委监委机关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办公室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十条 机关档案室设在区纪委监委办公室,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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