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方案

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实施细则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规范检察官业绩考评,构建科学高效的检察管理体系,促进检察官依法办案、尽责履职、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司法责任制改革有关要求以及省、市院实施细则,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评涵义】本细则所称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指根据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检察官岗位说明书、司法办案权力清单等规定的检察官职责,对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等进行的考核评价。

检察官其他考评项目,依照公务员考核和机关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考评原则】检察官业绩考评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检察工作规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聚焦主责主业;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科学合理管用的原则。业绩考评应当突出质量导向,注重实效,鼓励检察官依法履职,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高度统一。

第四条 【考评主体】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在院党组的领导下,由检察官考评领导小组及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统筹组织,业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检察官考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九人,由本院领导班子成员、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检察官代表等组成,组长由本院检察长担任。检察官考评工作办公室负责检察官考评委员会日常工作,成员由干部人事、案件管理、检务督察等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第五条【考评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检察机关纳入员额管理的检察官。

第二章 考评内容和指标设置

第六条 【考评内容和指标】检察官业绩考评实行指标化评价、量化评分。结合本院检察官业务工作实际,围绕质量、效率、效果等考评内容,具体设置考评项目指标和计分分值。

第七条 【质量考评内容】检察业务工作质量,重点考评检察官办案中证据审查、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文书制作、应急处置、释法说理等质量情况,以及信息录入、案件归档、办案规范性等情况。

第八条【质量考评指标设置】质量指标设置要以案件办理结果、法定或者有关规定的要求为标准,结合本院、本业务条线检察官总体工作质量水平,合理确定评价指标和计分分值。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应当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九条【效率考评内容】检察业务工作效率,综合考虑业务工作的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对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各类案件以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数量、投入状况作出评价。

第十条 【效率考评指标设置】效率指标设置要体现一定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考评周期内检察官办理的业务量越大,效率越高;反之,办理的业务量越小,效率越低。超过法定办案期限、不符合规定时间要求的,视情予以减分。

第十一条【效果考评内容】检察业务工作效果,重点考评检察官履职是否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第十二条【效果考评指标设置】效果指标设置要体现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改进社会治理、落实中央政策等效果。对引领司法办案、创新司法理念、推动社会进步等的案件,予以加分。因机械办案、就案办案等导致违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统一要求,引发负面舆情、申诉信访、矛盾激化以及其他影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予以减分。

第十三条 【考评指标制定】根据内设机构设置、检察官职责,综合制定符合其特点的指标及计分规则。针对本院重点工作和办案业务突出问题等,增加或者减少考评指标、调整具体分值,并报上一级院备案。考评指标的正向或者负向评价标准应当与上级院一致,另行增加考评指标的,加分、减分标准不得与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方向相悖。

第十四条 【考评指标调整】考评领导小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考评指标进行调整,并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

业务部门负责结合业务实际和动态监测情况适时提出指标调整建议。案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报本院检察官考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三章 考评方法

第十五条【总分值计分方法】检察官业绩考评采取量化打分的方式,依照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综合计算后,形成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得分。业绩考评采取百分制,其中质量得分占40分,效率得分占30分,效果得分占30分。

第十六条 【质量、效果考评计分方法】办理案件(业务)质量、效果部分设置预设基础分60分,在预设基础分基础上,根据所对应的指标和计分规则逐件加减分,综合计算工作质量和工作效果得分。

对于跨考评年度的案件,同一质量、效果指标不重复计分。对于案件办结后发现或者出现的质量、效果情况,根据司法责任制要求,按照相关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计入当年度考评得分。

第十七条 【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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