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规则、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工作规则9篇

目录

1.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及议事规则(局机关) 2
2.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街道) 5
3.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高校) 12
4.党委会议事规则(集团公司) 16
5.纪委议事规则(镇乡) 23
6.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规则(人民政府) 25
7.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议事规则(人民政府) 28
8.局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局机关) 37
9.司法局党组议事规则 39

财务审批管理制度及议事规则(局机关)

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规范和完善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服务、指导、管理水平,制定如下工作制度:
    一、政务管理制度:
1、议事制度:
认真执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基本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领导分工负责制。对事关全局的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然后分头落实。领导班子研究重大问题,要按照会前调研、会前协调、会议准备、讨论、表决的程序进行。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集体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领导集体报告。
2、会议制度:
(1)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副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邀请有关人员召开扩大会议),主要是研究、决定全系统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党员奖惩、领导聘任等工作;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党委下达的工作任务;研究、制定全系统的规划、方案。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2)局长办公会:由局长或主管副局长主持召开,副局长、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参加(必要时召集有关人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决定全系统的经济指标、经营管理、工作进展和落实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交流通报各项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法措施。一般每周一上午召开或视工作需要而定。
(3)局务会:由局长或副局长主持召开,局领导和科室领导成员或有关人员参加。主要研究解决各科室的工作,贯彻落实局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以及主管部门下达的工作任务。
(4)企业主任(厂长、经理)工作会议:由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决定召开,企业单位一把手参加,主要听取各单位工作汇报,交流经验,解决问题、研究、部署下段工作。分线工作会议由职能科室报经主管局长批准主持召开。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视工作需要而定。
(5)机关全体会议:主要是学习、贯彻、落实上级文件、方针政策,落实布置机关工作任务。
上述会议由办公室将或主办科定负责通知。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召开前,由办公室将议题经局长审定后印发各位与会人员提前审阅考虑,各科室提交局务会的事宜,事先拿出明确意见,交办公室汇集由局务会决议。
3、请示、报告及审批制度:
各单位向市局请示报告事宜,须按公文格式书面报市局办公室,送交有关会议、领导和科室审批,一般不搞越级请示。
一般请示报告事项按职能分工由科室或主管局长审批。
4、催办、查办及反馈制度:
凡会议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宜,由办公室填写交办单和催办、查办事项登记,分别交有关单位、人员承办。承办单位和人员必须按要求和规定时间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反馈到办公室,由办公室填写反馈卡片,送交办领导。
5、印章管理制度:
局行政章、主要领导人手章由办公室专人管理,各科室印章由科长或一名责任人管理,实行用印登记和交接制度。新印章的刻制更换和报废统一由办公室办理。重大事项用印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方可办理。
    二、财务开支审批管理制度:
1、办公费用开支: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由主办科室事先提交预算,报主管局长和局长审批,必要时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批通过后办理。报销单据由局长、主管局长、经办人三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2、业务招待费、会议费开支:本着廉洁、节约的原则,由经办人事先报纪检书记和局长审批,按有关招待费、会议费标准填写审批卡,凭审批卡安排(参加)会议和就餐。事后经办人凭审批卡和正式报销单据,经审批领导和局长签字后报销,手续不全者不予报销,超出标准部分由经办人自负。机关工作人员下基层一般在企业食堂就餐。
3、向基层收取会议费、管理费:由财务科提出方案,报局长办公会通过后执行。
    三、车辆管理制度:
局机关工作用车由办公室调度管理,实行派车通知单制度,司机凭派车通知出车,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越出车范围和里程,不得私自出车;财务科建立车辆费用开支档案,办公室每月对于出车及费用开支情况进行一次审核,尽力节约开支。车辆维修实行事先报告制度,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维修。原文出处:如来写作网(gw.rulaixiezuo.com),联系管理QQ 3231169或3231169,微信3231169,海量热门优质材料和PPT课件

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街道)

为进一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基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切实提高街道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省市区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结合实际,制订中共xx街道党工委议事决策规则。
    一、议事决策遵循的原则
1.坚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
2.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各项规定。
3.坚持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委决策部署与结合街道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相结合,坚持领导经济社会发展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相结合,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4.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不断提高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5.坚持民主集中制,凡属街道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增强街道党工委领导集体活力和团结统一。
6.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落实街道党工委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7.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工作,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学习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中央、省市区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结合街道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的情况。
2.讨论提出召开街道重要会议方案,检查会议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
3.讨论决定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深化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工作部署。审议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和重大改革事项、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重大民生保障、大额资金使用以及其它重大事项。
4.讨论决定街道党的建设工作,研究决定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纪律检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每年至少向区委专题报告1次抓党建工作情况。定期听取所属党组织党建工作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报告,听取所属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
5.讨论决定街道所属部门、村(社区)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并就请示事项作出决定。定期听取办事处、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工作情况汇报。
6.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研究决定街道管理干部的培养教育、监督管理和推荐、提名、任免、奖惩以及街道人员的调入调出、招录、聘用等事项,讨论需报请区委、区政府审批的干部人事事项。
7.讨论决定党工委、办事处拟出台的政策性文件、规范性文件和街道领导代表街道所作的重要工作报告、讲话,审定以街道名义向上级报送的重要报告和各类请示等。
8.研究确定街道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办法和举措,研究确定街道党工委会议、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的决策权限和范围,研究确定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和根据分工处理日常事务的授权范围。
9.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其它重要事项。
    三、决策前的协商和酝酿
1.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分管领导和主办部门事前应牵头组织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决策建议。根据工作需要,有的事项应当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选的方案和意见。
2.健全决策协商机制。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人大工委、政协工委的沟通协调,注重通过街道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和基层单位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实际问题,广泛协商、广集民智、增进共识、增强合力。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事先应协调沟通,达成一致意见。拟作出与下级党组织有关的重要决定,应当征求下级党组织意见。
3.健全决策酝酿机制。需要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书记专题会议进行酝酿。街道管理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原则上应先经书记专题会议酝酿、研究后,再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街道重大问题、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原则上应先经街道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酝酿、研究后,再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其中,召开街道党工委书记专题会议的,由书记召集和主持,副书记和其他有关党工委委员等参加。书记专题会议不得代替党工委会议作出决策。街道党工委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其职责范围内主持召开议事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有关问题,但不得超越权限作出决策。
    四、议事决策的方法程序
1.定期召开街道党工委会议。街道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
2.确定议题。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街道党工委委员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街道党工委会议议题安排应当适量,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3.确定参会人员。街道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街道党工委委员,街道人大工委主任、政协工委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可以安排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4.会议通知。除因特殊紧急情况临时召开的以外,一般应提前2-3天通知到参会人员。街道党工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严格会议管理制度,参会人员原则上不得请假。确需请假的,应说明具体事由,报经书记同意。
5.研究讨论。讨论议题时,由议题提出部门的分管领导先汇报情况、作出说明。党工委委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充分发表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应当从全局出发,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度。
凡提交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干部人事议题,组织人事部门事先应认真考察,并向会议汇报考察情况。会议不搞临时动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当逐个表明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的明确意见。
6.进行表决。每项议题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其中,讨论干部人事议题时,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应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双方人数相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街道党工委会议再作表决。
7.形成会议记录或纪要。每次街道党工委会议由专门人员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应当记录在案;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可整理成会议纪要,由书记签发。关于干部任免和少数暂不宜公开的事项,可不编入纪要。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事项,未经批准公开时,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凡应当由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研究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无权擅自决定。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街道党工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其他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街道党工委会议报告。
    五、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1.街道党工委会议所作出的决议、决定,由参加会议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党工委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进一步健全决策跟踪反馈机制和督查督办制度,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和作出的工作部署,由街道有关部门负责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向书记和街道党工委会议报告。
2.街道党工委委员必须坚决执行党工委的决议、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区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情况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街道党工委会议决定。但在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街道党工委会议决议、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3.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形成的决定,需要下级党组织和党员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重点问题,应当及时通报。通过的决议和文件,凡可以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传达到规定的范围;宜于公布的,经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及时公布。
    六、文件审批
1.经街道党工委会议讨论通过、上报上级党组织的请示报告和下发的重要文件,由书记签发,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2.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联合下发的重要政策性文件,原则上应当经党工委会议、办事处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党工委书记和办事处主任联合签发,或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委托有关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副主任联合签发。
本规则自印发起实施。过去有关街道党工委议事与决策的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高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决策制度,着力提高民主科学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讨论决定党委领导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三条常委会的主要议事范围是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包括: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教育方针,贯彻上级党委部署的重要工作以及党代会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党委自身建设,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党内民主工作。
(三)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四)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思想政治工作、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干部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
队伍规划建设方案。
(六)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人员编制的配备,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人才工作的体制机制创新。
(七)审定学校表彰和向上级组织推荐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八)老干部工作,统一战线工作,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团体工作,教代会工作,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置。
(十)年度党政工作要点和总结,党代会工作报告、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校长工作报告。
(十一)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或重要事项。
    第三章会议召开
第四条常委会一般每两周召开1次,如遇到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五条会议议题由党委常委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原则上不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
第六条常委会的议题及时间和地点,由党委办公室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并将需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并送达每位常委及有关人员,以便作好会前准备。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因特殊情况不能与会的党委常委,须提前向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或请其他党委常委代为转达。党委书记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又确有重要问题或事项需研究时,可由其委托的党委副书记或常委主持。
第八条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必须同时参加会议。
    第四章会议决议
第九条常委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第十条每一项会议议题应由提出议题的常委作出简要说明,可由与议题相关的列席会议人员作必要补充。
第十一条常委会在讨论各项议题时,每位常委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达观点,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常委会应在与会常委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十三条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四条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决定,并将党委常委会纪要及时印发全体党委常委,必要时将常委会相关决议传达相关部门。
第十五条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国家档案局《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党委办公室及时将党委常委会记录纸质文档和会议纪要纸质文档、电子文档整理归档,并作永久保管。
    第五章落实督办
第十七条对常委会作出的决定,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十八条对于因故缺席的党委常委,会后可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有关党委常委通报会议的议事情况和决议结果。
第十九条党委办公室协助分管领导负责会议决议、决定的督办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委书记和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党委会议事规则(集团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司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党委集体领导制度,保证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程序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xx市市属国有企业党委会(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议事原则
第二条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原则。党委(常委)会讨论问题、作出决策,都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自觉依法办事。
第三条坚持以科学理论为指导的原则。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决议和决定,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正确处理整体与局部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运用马列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深入调查研究,努力把中央、上级指示精神同企业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作出的决策,要符合公司实际,符合广大员工的利益和社会公益。
第五条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要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在充分酝酿、协调和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积极执行。
第六条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公司重大问题要提交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属于党委自身职责范围的,由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属于公司业务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规定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定的,应先由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原则意见。党委常委要按照党委(常委)会的研究意见和分工的不同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三章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党委(常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党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其中研究公司重大决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免及其它需要表决的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常委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可在会议之前以书面形式提交党群办。
第九条根据工作需要,党委(常委)会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党委(常委)会,并由党群办负责通知相关列席人员列席。
第十条党委(常委)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1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与董事会、监事会或经营管理班子联合召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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