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党纪,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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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党纪,廉政建设?

导语

为了确保“明规守纪”专题教育的扎实开展,我们特别开设了“专题教育专栏”,让全体干警可以在碎片化时间里学习理论知识,提高他们的纪法意识、纪法思维和纪法观念。我们希望通过这个专栏,让全体干警深刻认识到纪律和法规的重要性,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抵制“四风”,严以修身,严以律己。我们相信,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我们才能以更好的精神风貌为渭源检察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2010年11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规定。

本条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组织、人民代表大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采取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的措施,注重预防腐败。我们要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和党一起负责,纪委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同时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应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业务工作相结合,一起部署,一起实施,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项: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强调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的结合,明确责任人,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推进。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六项:领导班子应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全面领导责任。

主要负责人是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应亲自部署重要工作、过问重大问题、协调重点环节、督办重要案件,确保廉政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

根据工作分配,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负责主要领导责任,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得到有效推进。

第七条规定,党组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当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党组)、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每年召开专题会议,就党风廉政建设进行深入研究。在会议上,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三)积极贯彻党风廉政法规制度,推动制度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现象;

(四)加强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完善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确保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促进权力运行的程序化和公开透明化。

(五)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下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同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中的不当行为;

(七)加强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更加务实的态度和更加严谨的措施,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重写)领导应该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积极解决重大问题,确保纪法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 考核与监督

为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考核与监督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在考核方面,应该根据工作任务和目标,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和评估方法,对工作成果进行评估和反馈。同时,应该注重员工的个人发展和成长,为其提供培训和学习机会,以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

在监督方面,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和制度,对工作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应该加强对员工的监督和管理,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和做法进行纠正和改进。

总之,考核与监督是组织管理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通过科学有效的考核和监督,才能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组织的长期发展。

党委(党组)应当建立监督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制和检查考核制度,确保其有效执行。为此,应建立完善的检查考核机制,制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并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党委(党组)应该成立完善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下属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每年都要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工作,可以将其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以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检查工作等结合起来进行,也可以单独组织专门的检查考核。

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是必要的,以便及时了解考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党委(党组)应当及时将检查考核情况通报相关部门。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并督促整改落实。

党委(党组)应该制定并完善检查考核结果的使用制度,以便对领导班子的整体表现进行评估,并作为评定领导干部业绩、奖惩、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根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或者根据职责独立开展检查工作。

党委常委会应当定期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内容。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干部应承担责任。因此,应将领导干部是否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并在本单位、本部门进行评议。

党委(党组)每年应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新内容返回如下:

第十六条规定,每年党委(党组)应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委专题报告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这一举措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责任制的有效执行。

根据巡视工作的相关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应当加强对有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巡视监督。这是为了确保党的领导干部能够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为人民群众树立良好的榜样。

党委(党组)应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建立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机制,包括走访座谈、社会问卷调查等方式,以便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并接受广泛监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根据规定,如果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或未能正确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以下列情形之一为准,应追究责任:

(一)由于领导不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未能得到有效推进,导致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给党和政府形象带来了不良影响;

(二)如果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没有得到传达贯彻、安排部署和督促落实,或者被拒绝办理,都属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行为。

(三)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现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行为;

(四)监督管理不力,导致领导班子成员或直接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管理不善、疏忽大意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纵容、包庇、放任下属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进行虚假操作的行为;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第20条规定,如果领导班子出现第19条所列情况,轻微情节的要求书面检查,较严重的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则需要进行调整处理。

第21条规定,如果领导干部有本规定第19条所列情形,将会受到不同的处理措施。如果情节较轻,可能会受到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等处理;如果情节较重,可能会受到通报批评;如果情节严重,可能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如果涉嫌犯罪,将会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可以单独使用以上的责任追究方式,也可以将它们合并使用。

如果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且还具有以下情节之一,那么应当严格追究责任:

(一)掩盖、包庇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的行为;

(二)妨碍、阻挠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如果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且同时具备以下情节之一,可以对其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1.及时主动揭露问题,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2.采取有效措施挽救损失,或者积极协助挽回损失;

3.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党和人民作出突出贡献;

4.其他情节认定为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的。

(一)如实报告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并主动查处和纠正,以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

(二)认真整改,取得明显成效。

如果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违反了本规定,需要查明事实并追究责任,那么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该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如果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应该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如果需要给予组织处理,那么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应该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理。

第25条规定了实施责任追究的原则,要求在追究责任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以及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在追究集体责任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承担主要领导责任,而其他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则应当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如果某个班子成员曾经提出过明确的反对意见,但是并未被采纳,那么该成员不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如果领导干部个人做出或批准了错误决策,那么应该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根据规定,无论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是否变动,实施责任追究都不能免责。即使已经退休,如果按照规定需要追究责任,也必须进行相应的追究。

第27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如果被追究责任,将取消当年的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领导干部如果被责令辞职或免职,一年内不能再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如果被降职处理,两年内不能晋升职务。如果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执行期限以影响更长的为准。重新担任职务的时间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如果发现下级单位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未得到落实等问题,应当及时督促下级单位进行纠正。

第五章 附 则

根据本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国家机关的各部门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根据本规定,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中央军委可以制定具体规定。这些规定应当与本规定一致,并且不难改变本规定的意思。

第31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央纪委和监察部。

本条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同时,废止了1998年11月发布的《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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