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党工委,党工委街道?

改革后,街道办事处在社区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构架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党是街道所有工作的核心领导者

党组织在各级权力机构中仍然起着核心作用,街道也不例外。街道党工委是街道的领导机构,通常负责街道重大事务的决策。过去,街道党委是由各居民委员会党支部和直属党支部选出代表,在街道党代会上选举产生的。与此不同的是,街道辖区内的“条”上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党组织与街道党委选举无关,而且街道党委的选举方式与街道办事处作为一级派出机构的委任方式不相符。从1989年开始,各大城市的街道党委陆续改组成党的工作委员会,成为区委的派出机构,不再由街道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派出所所长等“条”上机构的负责人也被任命为党工委的成员。相对于街道党委,街道党工委的成立加强了整个社区权力结构的行政中心。

作为区委派出的机构,街道党工委承担着相应的工作职责。街道党工委全面负责处理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和公益性的工作,并对辖区内的区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指导和协调工作。与辖区内的市属以上单位党组织建立组织协调关系,与辖区内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党组织建立组织领导关系。

党工委书记作为街道的“一把手”,负责主持召开会议。办事处的主要领导通常都会参加党工委会或党工委扩大会。从参会人员的构成来看,这两个会议实际上是街道党政联席会议,街道的所有重大事项基本上都要在这两个会议上进行讨论和决策。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机构都是在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2)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

在城市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通常会设有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如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等。这些机构与街道办事处之间的关系被形象地称为“条”与“块”的关系。长期以来,这两者的关系一直是“以条为主,块做配合”的,也就是说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往往是围绕或配合派出机构的任务展开的。

“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改革的核心是“强化区、街管理功能”实际上是为了加强街道办事处的权力,特别是对辖区内的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的权力。我们可以观察到两者权力消长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蕴含的深刻意义,即从“以条为主,块做配合”到“条块结合”,最终形成了目前的“条专块统,以块为主”的权力格局。街道办事处成为了具有实权的一级政府组织或“准政府组织”,它有权组织、协调辖区内的公安、工商、税务等机构,有权对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进行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除了对辖区内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有以上权力外,街道办事处还有权力召开社区联席会议,以商讨和协调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事项,并邀请辖区内其他政府或企业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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