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工作计划汇编(3篇)

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工作计划汇编(3篇)

目录

    1.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
    2.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工作计划 12
    3.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14

区应急管理局2024年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法定职责,切实提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守住安全底线、筑牢安全防线,充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法治思想和***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决落实***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求,始终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精准有效的监管执法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用高水平安全执法服务高质量经济发展,当好党和人民的安全生产“守夜人”,用实际行动交出“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优秀答卷,为我市后奥运经济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4.《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6.国务院办公厅《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7.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
    8.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意见》
    9.《XX应急管理系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执法暂行办法》
    10.《XX市“企业宁静日”制度(暂行)》
    三、考量因素
    根据原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要求,按照“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主要考量因素为:
    1.行政执法人员的数量;
    2.生产经营单位的数量、分布、生产规模及其安全生产状况;
    3.执法车辆和技术装备配备情况;
    4.必需的工作经费;
    5.重点执法检查的地区、领域、行业和企业等事项;
    6.市政府和省应急管理厅临时安排的执法工作;
    7.上下级及与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执法等机动执法时间;
    8.影响执法计划执行的其他因素。
    四、执法分类
    (一)重点执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工商贸行业监管股室组织综合分析研判本行业领域重大风险点,科学合理确定本年度《重点执法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依据应急管理部制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安全生产执法手册》确定的重点检查事项,对确定为重点执法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实施重点执法。
    (二)一般执法。对重点执法以外的企业,实行“双随机”抽查,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随机抽取检查对象,结合专业要求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并按照“一个企业对应一个监管执法主体”的要求,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具有相应监管执法权限的单位依法查处。
    (三)专项执法。坚持以防范事故为导向,对典型事故暴露出的突出违法行为或临时性突发任务以及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风险较大的普遍违法行为,有针对性地部署开展计划外专项执法行动。专项执法工作方案需报局党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联合执法。危化股、工贸股、非煤矿山股按照省、市、区双随机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一业一查”随机抽查有关规定,制定方案并牵头组织其他相关部门至少开展1次跨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危化管理股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制定方案并牵头组织其他相关监管执法股室,执法人员至少开展1次内部跨科室联合执法。
    (五)行刑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规定,加大对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行刑衔接和媒体曝光,形成强大震慑,有力警示教育各类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起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五、执法方法
    除突击检查和暗查暗访外,对合法市场主体开展的日常执法活动,原则上执行以下工作方法。
    (一)精准确定执法对象。坚持以“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为目标导向,建立完善行政执法分析研判机制,有的放矢、依法依规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确定重点执法检查企业名单。实施执法检查前要结合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分析情况和事故发生规律,综合考虑企业诚信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双重预防机制创建等因素,确定具体执法对象范围,做到重点检查按计划、一般检查“双随机”“打击非法”常态化。
    (二)先行开展网络巡查。积极推进非现场执法和“互联网+执法”,最大限度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必要干扰。利用已有的“企业视频监控全覆盖”系统等资源强化网络巡查,对于网络巡查正常的企业,如未列入年度执法计划,原则上可不实施实地检查。对于网络巡查异常的企业,依据网络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及时实施现场实地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行为。
    (三)完善细化检查方案。持续推动“一企一策”靶向精准执法。在执法检查前必须全面了解拟检查企业的基本情况、工艺流程、风险要素和安全管理现状,在此基础上组织执法人员和安全专家梳理执法检查的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根据相关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制定《现场检查方案》,按程序报请审核批准。
    (四)提前培训执法人员。对已审核批准的《现场检查方案》,由负责制定方案的内设机构牵头,对参与检查人员、专家及相关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方案》培训,围绕检查内容、安全管理要点、企业主体责任、法律条款等进行详细解读,做到“边执法、边普法、边服务”,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质量,增强执法的社会效果。
    (五)引导企业自查整改。除突击检查和暗查暗访外,要将检查方案预先告知被检查企业,给企业预留合理时间先行开展自查自改。鼓励、引导企业对查找出的隐患问题和不安全因素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并严格执行“责任、资金、时限、措施、预案”五落实要求,实现闭环整改。
    (六)认真开展现场检查。按照“执法告知、现场检查、交流反馈”“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操作员工在场”和“执法人员+专家”的“三位一体”模式实施现场执法检查,为企业提供“执法检查+咨询服务”的“说理式”执法,寓执法于服务,体现执法的温度。
    (七)实行包容审慎执法。对合法市场主体的一般违法行为实施包容审慎处理,同时依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等破坏营商环境的严重违法行为。选择对市场主体损害最小的方式实施必要的行政强制。作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要调查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还要调查是否存在法定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做到过罚相当、裁量合理,防止处罚畸重。
    (八)全面实施闭环管理。执法检查后要及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按时复查隐患整改情况,确保违法行为按时纠正、事故隐患闭环整改销号。同时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全面依托“互联网+执法”实施执法检查,实现执法过程可回溯,用执法信息化持续推动执法规范化。
    (九)定期总结完善提升。努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根本上消除隐患,针对执法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问题隐患,通过定期组织监管和执法人员召开总结会等方式,分析本行业、本领域企业存在的重要安全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剖析制约企业安全管理深层次问题,不断增强执法效果,有效发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促进企业安全发展的积极作用。
    (十)及时帮助修复信用。将依法行政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机结合,切实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既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8条依法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又要杜绝“一刀切”公开企业行政处罚信息的行为。公开前要按照“谁处罚、谁提醒”的原则,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提示函》一并送达行政相对人,告知信用修复渠道,指导企业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及时修复信用信息,引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努力做大做优做强。
    六、执法责任
    (一)严格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1.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
    2.对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未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未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
    4.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或者违法使用、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5.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6.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8.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
    9.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粗暴、野蛮执法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11.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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