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

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全面巡视。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对所管理的党组织进行巡察监督。
    开展巡视巡察工作的党组织承担巡视巡察工作的主体责任。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不移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坚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尊崇党章,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深化政治巡视,聚焦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向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巡视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是:
    (一)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对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巡视组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一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三条中央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中央管理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金融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五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结党营私、团团伙伙、拉帮结派,以及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不到位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任人唯亲、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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